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樹蔭遮擋致行車輾過乘涼男子 行車記錄器佐證不起訴2017/08/01

基隆市一名計程車司機駕車途中,未發現前方樹蔭下躺臥一名男子,待行經該路段後驚覺有異物被輾過,下車查看發現張姓男子已受傷倒臥。鄭姓司機因此遭業務過失傷害罪起訴處分,但其以行車記錄器案發當下的檔案舉證,張姓男子由於躺在道路路樹的陰影之下,又穿著深色衣褲,導致行車當下無法辨識以即時停車,最終法官認定為無過失傷害罪。

 

處分書指出,62歲鄭姓計程車司機,去年7月駕車行經基隆市中山區中華路一巷時,壓到正在樹蔭下乘涼的張姓男子。鄭立刻報警並將張送醫搶救,張受有3、4、5、7肋骨骨折、肺挫傷併急性呼吸衰竭與左腿撕裂傷與顏面骨骨折等傷害,因此鄭姓計程車司機被警方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移送法辦。檢察官調查時,鄭喊冤稱,張姓男子躺在道路樹蔭上,他根本沒看到,並提供事發當下的行車記錄器檔案佐證。

檢察官勘驗行車記錄器後認為,張姓男子躺的地方,確實是在樹蔭下,讓鄭姓司機無法看到,認定鄭無業務過失傷害罪。

最終本案的鄭姓計程車司機已與張姓男子的家人和解,共賠償張18萬元。

 

行車路況百百種,駕駛人務必隨時做好萬全準備,必要時可留下關鍵證據,為事實發聲。